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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及许可


专利转让是指出让方与受让方根据与专利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将专利权利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专利转让是智慧财产交易的一种主要形式,专利市场化的重要意义越来越被强调。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使专利实现经济效益的愿望得以彰显,专利转让则是实现经济收益最便捷的一条路径。

专利转让的意义

最大限度地实现智慧财富的使用价值;

增加专利权利人无形资产收益,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活跃专利交易市场,优化交易环境;

促进专利评估、融资等相关行业的有序发展。

专利转让的类别

按照专利的种类不同,专利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商标权转让、著作权转让以及其他专利转让等形式;

按照专利的具体权能不同,专利转让又分为所有权的转让和使用权的转让。

与专利转让相关的业务和机构(推荐)

专利转让涉及转让的谈判、专利价值评估、转让合同的签订、与转让有关的信息情报、市场分析等资料的获取与掌握等内容,于是,在专利转让实践中,各类与专利上述业务有关的机构应运而生。例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价值评估机构、专利交易中介机构等。

   专利许可

   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智慧财富,只是经济收益的可能性,通过许可的方式可以使企业获得具体实在的经济收益。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一方面很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研发与市场推广的经费又很高昂,如何能在市场上分杯羹呢?通过专利许可,中小企业可以合法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树立自己的品牌。同时,在国际贸易中,面对国外森严的专利壁垒,交叉许可的方式可以让企业既不越侵权的雷池,又能进入他国市场占领市场份额。

知识产权许可包括专利实施许可、著作权许可、商标许可、软件著作权许可等,现就专利实施许可详细介绍:

   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

1.普通实施许可:除了被许可方,许可方还可以继续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许可合同。

2.排他实施许可:许可方保留该专利的权利,在被许可方之外不得再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3.独占实施许可:只有被许可方独占实施该专利。

4.交叉实施许可:当事人双方分别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通常发生在两项专利之间存在利用、改建关系,而实施一项专利有赖于同时实施另一项专利的情况。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

备案证明是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而且还是法院或行政机构进行调解、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文件。企业在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应重视法律有关备案的要求。

强制许可的情形

1.专利权人滥用权利

对授予的独占权自己既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实施,置公众利益和市场需要而不顾;后一发明的实施依赖前一取得专利的发明的实施时,前一专利权人拒绝以合理条件允许后一专利权人实施其前一发明。

2.国家公共管理的需要

例如当发生全国范围的疫情时,需要大批量地将某种药品投入生产,而药品的专利权人或权利受让人不愿意生产或者签订许可协议,政府就可以强制许可。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的权益,法律规定一旦突发紧急情况结束,强制许可就即终止,专利权人即恢复其独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