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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生效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最新修改解析来了

发布时间:2019-07-01 13:54:09 点击数:510

《专利合作条约》(PCT)是国际专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方便申请人从国际上寻求对其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我国从1994年正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以来,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选用该途径寻求海外专利保护,与此同时,PCT体系在不断改革发展,PCT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规每年均会修改更新,从而向申请人提供更具价值和优质的服务。在2018年9月至10月举行的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联盟)第五十届大会(第二十九次特别会议)通过了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的修改,该修改的实施细则将于2019年7月1日正式生效。本文将会对此次更新及国际初审程序进行介绍,同时探讨此次更新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和申请人带来的影响。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是根据PCT条约第II章进行的可选程序,是由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之后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PCT申请进行的进一步审查。国际初审单位会出具书面意见,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做出声明,并做出引证和解释,有时还会进行扩展检索。申请人有机会针对书面意见进行答复和修改,以期获得肯定性报告。最后国际初审单位审查员根据上述书面意见和申请人的修改答复后做出国际初审报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第二章))。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与国际检索程序最大的区别有两点:一是,国际检索是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的必经程序,而在国际初审程序中,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国际初审要求。二是,整个国际检索程序是封闭的单向程序,申请人不能和国际检索单位审查员进行交流。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是一个开放的双向程序。在国际初审阶段,只要国际初审单位有足够的资源提供服务,在时间充裕到允许申请人对审查员的意见做出答复的条件下,该单位可以酌情发出更多的书面意见。该单位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会晤的方式与申请人进行非正式联系。

国际初审的价值在于:第一,国际初审程序提供了一个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的机会,即根据PCT条约第34条进行的修改。除了34条修改外,申请人还可以要求根据PCT条约第19条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作为审查基础,从而得到以修改后的文本为基础的国际初审报告。第二,可以对国际检索单位提出的负面意见提出争辩。国际初步审查是国际阶段获得更有利评价的最后机会,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如果对国际检索报告中的意见不满意,可以提出国际初审要求,和审查员进行沟通。如果理由充分,申请人与可能得到对其有利的推翻了国际检索报告中负面意见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那么以肯定性国际初审报告为基础的PCT申请在国家阶段会获得有利对待。第三,提出国际初审还可以推迟PCT申请进入某些国家的国家阶段的时间。对于某些不受专利合作条约第22条规定的进入国家阶段的30个月期限约束的国家,提出国际初审要求可以将进入这些国家的期限从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推迟至30个月内。

为了不断的完善国际初步审查,让更多的申请人在PCT国际阶段更好的利用该程序,国际专利合作条约联盟(PCT联盟)在过去十年对PCT实施细则的修改中,多次涉及国际初审程序。

历史上,共有三次与国际初审相关的细则修改。在2010年的细则修改中,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指明修改在原始申请中依据的信件。在2011年的细则修改中,其一是要求申请人提供对修改后文件的说明信函,并要求国际初审单位将其在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第II章)中作为附件上传;其二是针对国际初审单位允许的明显错误更正的规定,明确国际初审单位的决定不应该公开,但应当作国际初审报告的附件上传。在2014年的细则修改中,关于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的内容是强制性扩展检索。规定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需要进行扩展检索,查找国际检索报告做出时尚不能获得的现有技术(具有较早优先权日但是在PCT申请的优先权日或之后公开的专利申请)。